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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保險銷售行為,統一保險銷售行為監管要求,金融監管總局近日發布《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銷售辦法》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不得使用強制搭售、信息系統或者網頁默認勾選等方式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保險銷售行為直接影響保險消費者權益,近年來監管部門收到了大量因保險銷售不規范導致的糾紛投訴。為此,《銷售辦法》將保險銷售行為分為保險銷售前行為、保險銷售中行為和保險銷售后行為三個階段,區分不同階段特點,分別加以規制。
一是保險銷售前行為管理,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業務范圍、信息化系統、條款術語、信息披露、產品分類分級、銷售人員分級、銷售宣傳等進行規制。二是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了解客戶并適當銷售,禁止強制搭售和默認勾選,在銷售時告知身份、相關事項,提示責任減輕和免除說明等。三是保險銷售后行為管理,對保單送達、回訪、長期險人員變更通知、人員變更后禁止行為、退保等提出要求。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保險銷售行為是保險公司為了實現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而開展的一系列活動,是具有時間跨度的連續性行為而非時點性行為。為使被監管對象能夠更加清晰地把握保險銷售行為管理的要求,《銷售辦法》將保險銷售行為劃分為保險銷售前行為、保險銷售中行為和保險銷售后行為。
該負責人進一步解釋說,保險銷售前行為是指保險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險中介機構、其他機構為訂立保險合同創造環境、準備條件、招攬保險合同相對人的行為。保險銷售中行為是指保險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險中介機構、其他機構與特定相對人為訂立保險合同就合同內容進行溝通、商談,作出要約和承諾的行為。保險銷售后行為是指保險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險中介機構、其他機構履行基于保險合同訂立而產生的保單送達、回訪、信息通知、檔案管理等附隨義務的行為。
其中,保險銷售前行為與保險銷售中行為區分的關鍵點是:保險銷售行為的相對人是否特定化,以及保險銷售行為是否已進入就保險合同的具體內容進行溝通、商談,作出要約和承諾的階段。
“《銷售辦法》是金融監管總局提升保險消費者獲得感的重要舉措,是完善行為監管制度體系、構建保險銷售行為監管框架的基礎環節。”該負責人表示,《銷售辦法》的出臺,體現了金融監管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有助于提升保險行業銷售行為規范性,有效增強保險消費者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