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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學習體會
(長江資產公司楊浩輝)
黨內每隔兩三年來一次教育活動(運動),歷史由來久遠,50—60年代就有“三反”、“五反”、“四清”、“社教”,近些年又有“三講”、“三個代表”、“先進性教育”等。這些教育活動完全有必要,開展這些活動意義深遠。綜觀這些教育活動,其主要的核心內容還是反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反對鋪張浪費、奢靡、腐敗等,要保持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最近,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在全市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要內容,加強馬克思主義群眾觀點和黨的群眾路線教育,把貫徹落實中央8項規定、省委6條意見和市委11條禁令作為切入點,著眼于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進一步突出作風建設,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以好的作風開展活動,堅持邊學邊查邊改,著力解決集團公司系統各級領導班子中影響和制約科學發展、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提高群眾工作能力,保持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為推進集團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提供堅強保證。
為什么經歷了幾十年的“教育”,這些敗壞的風氣還不能根治,還要一反,再反?!我認為還是要加強法治建設,用法制來治理,黨要管黨,更要依法治黨。
黨要管黨,更要依法治黨,主要思路是在黨的機關、國有及控股企業工作中,要有專門管住的工作作風的專門法規,也就是,在黨內要制訂一個廉潔工作條例。同時在黨內法紀建設方面,要有法制化的“立法立紀”程序,要有相互制衡的執法執紀機關。以下是個人粗淺看法,僅借參考,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一、紀律條例要有明確的適用對象。今年開年以來,中央出臺了8項規定、省委提出6項禁令、市委推出11項禁令。8項規定是說中央政治局的,6項禁令及11項禁令是說黨政機關的。我們學習這些紀律規定是有必要,但將以上規定加到企業的頭上,害得大家過年不吃團年飯,來客不敢接待,接待起來躲躲閃閃。這是這些規定要達到的目的嗎?吃團年飯是民族的文化傳統,有關接待工作也是完全必要的。這些規定放到企業頭上,張冠李戴,沒有制度的嚴肅性。8項規定中規范出訪活動、改進警衛工作、改進新聞報道、嚴格文稿發表,這4條好象根我們基層單位不粘邊。6項禁令和11條禁令的第3條,如果適用企業,企業之間收送禮品禮金還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企業不存在執行公務、管理對象、主管范圍、行政職權之類問題,這樣結論顯然有荒唐之處。但是,如果參照這些規定,結合企業經營情況,制訂企業有關工作作風方面管理規定也是有必要。事實上,企業本身就有廉潔從業苦干規定,我們可以結合8項規定、6條禁令、11條禁令,將國有企業領導人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學習好,貫徹好,落實好,或許更有針對性,更有實效。
二、法紀的規定要全面系統。在工作作風(或廉潔從政)方面要有一個完整系統法紀條例,條例應明確調整規范對象,處罰或處分的方式,法紀審理機關的管轄,行為規范(或行為禁止),法紀執行機構,申訴或復議的途徑等,要將《黨章》中關于黨的紀律有關部分具體落實。不論是8項規定,6項禁令,還是11項禁令,都是了了數語,規定一些方面的情況,不可能全面系統。比如6項禁令,只是規范了人與物(金錢)的關系問題,如送禮,宴請,贈送土特產、禮金、有價證券、預付卡,濫發錢物,超標準接待,賭博等,但沒有去規范或禁止人與人之間不正常關系,如性騷擾、性賄賂、以權謀私、以權壓人、壓制迫害下屬、公報私仇。也沒有規范人與其從事工作的關系,如以權代法、個人決定代替集體決策、工作無績效等。更沒有明確誰監督執行這些規定,誰去審理、裁定這違紀行為,并根據違紀行為的程度、性質相應作出何種處罰或處分。文中僅有一系列的行為禁止,沒有明確禁止行為的罰則或處分,我們應把會議文件或紀律條款變成系統的正式法紀條款。
三、法紀制度要有可*作性細則。法律法規出臺一般在隨后的實踐工作中通過總結,還要出臺司法解釋。黨內的法規文件出臺后,為了便于理解、執行,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也應該出臺相應細則規范。黨內有關法規紀律條文有時也過于簡單,本身就必須有配套條文,才能便于依法依紀執行。
例如,6項禁令中嚴禁違反規定收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堅決拒收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等。那么收送禮品、禮金究竟有些什么規定?哪些又是不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6項禁令中嚴禁利用婚喪嫁娶等事宜借機斂財。婚喪嫁娶事宜家家都得有,家家都得辦,該請哪些客人,該送(收)多少錢才不算借機斂財。有了標準,辦事家庭就好辦事,其他干部群眾好監督,紀檢部門也好辦案。6項禁令中嚴禁超標準接待。什么樣的情況是可以接待的,什么單位、什么樣用餐酒店可以以什么樣規格接待什么樣的人。6項禁令中嚴禁濫發錢物。要求不準以各種名義年終突擊發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和實物。單位花錢有預算,預算是經過批準,單位發錢物是有政策和制度規定的,出現違反的行為,不是紀律問題,是違法問題,應當依法追究。11項禁令中也有很多要明晰的細節問題,如“揮霍浪費”、“高消費娛樂活動”、“豪華賓館”應有明確定義。“禁止公款旅游”中,工公組織“勞模”休假用的應是公款,但不應禁止。11條禁令中,不準超標準使用辦公用房,還真不知道我們辦公室大小及辦公家俱配備標準,讓人座在辦公室有些提心吊膽。11條禁令中,禁止違規配備公車,不準超標準配備公車,不準公車私用。至今還沒有見過公車使用配備規定,不知道這是否要來一個公車改革,或者自己買一輛自行車用。
四、黨內立紀立法應有專門的程序和組織機構。黨章中應規定黨的立紀立法的程序和組織機構。黨的紀律條例應由黨的中央或地方代表大會,或黨的中央或地方委員會審議通過,經過黨的中央或地方黨委書記簽發才能生效。黨員群體代表、黨委的有關部門可以提出黨內法紀的草案或修正案,應由黨委的政法機構進行合規性審查后,負責提請黨代會或委員會表決,形成新的或修正法案。黨的政法機構還負責草擬或擬訂黨內法紀的解釋條文。不能說某位特殊黨員、特殊機構提出一個什么要求,就成為約束全黨的紀律。更不能以言代法。黨內某一機構,某一層級組織擬訂的倡議,僅在該組織機構內部有約束作用,違反該倡議(但不違反黨內法紀的),只能進行內部批評與自我批評,不可以其他手段處罰或處分。黨的全國或地方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通過的法紀條例,才可以設置黨紀處分5種手段。我們可以出臺一個系統完整的廉潔工作條例,每年可以學習,宣傳,可以及時修訂,適時制訂實施細則或解釋條文,不可每年立新規,經常出臺7項規定、8條禁令的,工作制度、紀律條例要有嚴肅性,要管長遠,不能隨心所欲地訂紀律、立規矩,不是誰想立就立,想立什么就立什么。同時,執行機構千萬不要干立法機構的事。
五、執紀執法有相互制衡的黨內機構。紀檢部門負責執紀執法,負責監督黨內法律制度的施行,依紀依法懲處違紀違法行為,鏟除“四風”之害。紀檢部門不要集立法、裁判、執法于一身。紀檢部門負責對黨員違紀行為取證,申請立案,實施處分。由政法部門負責依紀依法裁判,由組織部門依據裁決協助執行。紀檢部門可監督政法部門的裁判和組織部門的執行。超出組織處理范圍的,由紀檢機構移送司法機關。
紀律的施行不是對權威的屈服,而是靠良好法治環境下人們自覺意識的形成。